山东22岁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法院判其死缓,被害者家属不服并申请抗诉

2026-05-22 07:00·法治现场

男子持刀追捅女友致其当场死亡,法院判决男子死缓并限制减刑。一段好好的恋情,怎么就酿成了一场血案?

先来说说两人的背景:22岁的张某哲,与35岁的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6月起,两人因结婚问题产生矛盾,关系开始恶化。

2025年7月5日,于某在好友沙某某等人陪同下,到张某哲家中索要打胎费和个人物品,双方起了冲突,于某报了警。

民警到场调解,最终张某哲的父亲给付于某3000元打胎费。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

当晚,于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张某哲系诈骗犯,抛妻弃子找小三”。随后,该视频被张某哲看到并报警,并拨打了于某电话,提出见面谈删除视频的事。

两人约定在当晚见面。

7月6日这天凌晨3时许,山东滨州无棣县。张某哲驾车到于某住宿的酒店,于某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车子开出去没多远,两人开始争吵。

3时10分许,张某哲停车,双方在车内撕扯。随后张某哲持车内存放的折叠刀捅刺于某数刀。

于某被捅后挣扎下车,倒在地上。张某哲紧接着下车,持刀继续捅刺于某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将其控制。

后经法医鉴定,于某符合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心包积血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6年5月18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某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但在量刑上,法院考虑了两个从轻情节:一是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二是张某哲具有自首情节。

关于于某发布网络视频一事,法院给出的表述是:该行为是案件起因之一,但“尚达不到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这里先展开说一下”感情纠纷”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文的量刑排列是从重到轻的,和大多数罪名恰好相反,足见立法对故意杀人行为的严厉态度。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这是”感情纠纷”能够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政策依据,本案法院或是援引了这一司法精神。

不过,在同一份意见中,也写得很清楚:即使属于民间矛盾引发,如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也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两方面的规定同时存在,关键看具体案情落在哪一边。

再来说说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注意的是,法条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这两个词在法律中差别极大。”可以”意味着法官有裁量权,不是说有了自首就必须从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到:

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可以不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被告人自首后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在被害人已经丧失反抗能力后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自首的从轻效果通常会被压缩。

比如本案中,于某被捅后已经倒地,张某哲仍然追出车外继续捅刺,最终造成心脏破裂死亡。这一情节是主观恶性的深度和杀人意志的坚决程度。

法院看到了手段的残忍性,在判决中也予以认定。对于本案,法院给出的最终判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判决送达后,被害人于某的家属不服,其5月20日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且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目前,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家属的抗诉申请,最终是否抗诉,将由检察机关独立作出判断。

一条人命,一纸判决,法律要回答的问题从来不轻松——当从轻情节遇上残忍手段,天平该往哪边倾斜,不只是技术问题,也是公正本身的分量。

信息来源:《山东22岁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大12岁女友被判死缓,被害女子家属已申请抗诉》2026-05-20 23:19 潇湘晨报·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