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人组团“拼课”,结果判赔4万!不盈利≠不侵权(法律讲堂 2026年第66期&总第292期)

2026-06-02 11:40·湘潭法院

你拼的不是课,是雷

考研上岸有多难,考研课程就有多贵。一套完整网课动辄几百几千,对于还在读书的考研党来说,确实是笔不小的开支。

于是,”拼课”成了考研圈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你出一份钱,我出一份钱,大家一起”共享”课程资源。大家心里盘算:我没卖课、没赚钱,就自己用用,顺便分给几个研友,这有什么问题?

问题大了!

2026年4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给所有”拼课人”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事实还原:从50元到4万元

① 考研讲师张老师在A平台出售698元的正版考研课程。

② 学生小李在某平台看到150元的”拼课”帖子,支付50元参与拼课,拿到了课程。

③ 小李不但自己用,还主动组建拼课微信群,提供网盘资源链接和提取码。

④ 群主小赵在群内发布”拼课通知”,组织成员低价拼单。

⑤ 最终群内成员达54人,按总价50元拼课标准,人均仅付1元拿到了原价698元的课程。

⑥ 张老师发现后发布打假声明。小李看到后,立刻在A平台购买正版课程(698元)并向张老师道歉,同时提交了拼课记录。

⑦ 但为时已晚。张老师将小李、小赵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共同赔偿4万元(含合理开支),判决已生效。

法律拆解:不赚钱为什么还赔这么多?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我没卖课赚钱啊,纯粹是大家凑钱自用,这也侵权?

答案是:是的,侵权。

核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翻译成大白话:只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把别人的作品放到网上让大家都能看到、能下载,不管你有没有赚钱,都已经侵权了。

本案中,小李在群里发网盘链接和提取码,让54个人可以随时登录网盘下载观看课程——这恰恰满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要件: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的赔偿逻辑是这样的:54个人 × 每份正版698元 ≈ 37,800元的实际损失。法院考虑到小李道歉并购买正版补救、两人是学生、没有营利行为、主观过错较小,酌情扣减了一部分,最终确定为4万元。

小李花了50元”拼”来课程,最后赔了2万元(两人共同赔4万),这笔账算清楚了吗?

预判读者三问

Q1:我拼了课但没组织,就自己看,也侵权吗?

单纯自己看,不一定构成侵权。但如果你把资源分享给别人,或者参与了拼课群的传播链条,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Q2:我已经删除了,还买了正版,为什么还要赔?

侵权的行为在你分享链接的那一刻已经完成了。事后删除和购买正版,可以在法院裁量赔偿数额时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但不能”撤回”侵权行为。

Q3:如果我是群主,但不卖课不收钱,也要赔吗?

本案中群主小赵虽然也没赚钱,但他在群内发布”拼课通知”引导成员参与,就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所以,哪怕你只是”牵了个线”,也可能背上赔偿责任。

行动指南:考研人/考证人如何避坑?

避坑三件事

✅ 不要组织或参与拼课群分享网盘资源

✅ 不要在社交平台发布”求拼课””低价拼课”的帖子

✅ 不要以为”没赚钱”就万事大吉

合法省钱方案

① 关注官方折扣——很多网课平台在考研季、开学季有大幅优惠,甚至可以分期付款

② 使用免费资源——B站、大学MOOC上有大量官方免费课程

③ 找研友官方团购——很多课程支持”多账号”或”亲友价”的正版团购,这才是合法的省钱方式

④ 二手正版授权——确认课程允许转让的情况下,购买已上岸学长学姐的正版课程授权(注意:必须是官方认可的转让渠道)

证据保全意识(对创作者来说)

如果你是课程创作者,发现自己的课被”拼”了:

  • 保存拼课帖子、群聊截图
  • 保存网盘链接和提取码记录(证明传播范围)
  • 保存自己的正版课程著作权证明(课程截图、购买记录、备案信息等)
  • 向平台投诉下架侵权内容
  • 必要时起诉维权(本案给权利人打了一剂强心针)

写在最后

互联网时代,资源唾手可得,我们早已习惯了”分享即正义”的逻辑。但法律从未退让——未经许可的分享,哪怕不赚一分钱,依然可能让你背上数万元的赔偿。

我们理解考研考证的不易,也理解每一分钱都花得心疼。但越是在辛苦的时候,越要守住底线。因为真正的上岸,不只是考卷上的分数,还有你对规则的尊重。

也希望每一位知识创作者知道:你的课程、你的作品,你的权利,法律都在保护。

策划、撰稿:曾毅

一审:曾毅 二审:刘叶晗 三审: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