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 杨临萍
专题研究:再聚焦——系统思维下生态环境法典的司法观察
准确把握法典价值理念 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实施
——吴兆祥
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
——喻海松
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范类型和体系化适用
——叶阳
专题研究:上市公司限售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违规减持的民法属性及责任构成
——徐明
上市公司限售股处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黄佩蕾
法学论坛
论矫治教育措施的基本属性与适用
——姚建龙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计算方式的体系化构建
——梁君瑜
网络预约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的民事责任
——陈哲立
法官说法
受贿罪犯罪形态再研究
——段凰
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排除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任明艳
青衿法苑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适应性认定
——卢煜彤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杨临萍
作者简介
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大成果。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模式、编章结构的深层次考量,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权益的概念内涵和法典的基本原则,全面把握预防性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重要制度。深化对法典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规范体系认识把握,正确处理法典颁布施行后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健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凝聚最大法治合力。把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工作主线,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融合贯通、法律责任统筹适用、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办案与治理高效协同,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资源审判 贯彻实施 重点问题
专题研究:再聚焦——系统思维下生态环境法典的司法观察
准确把握法典价值理念 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实施
——吴兆祥
作者简介
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人民法院是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实施法典重在理念的引领。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和重要理念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价值,以及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所构建的内在价值体系,以增强在法典适用中正确理解法律、处理法律关系、保证裁判效果、价值示范引领的能力,引领环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树立和践行法典化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生态环境优先保护、系统保护、恢复性保护和协同保护理念,以科学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有效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一体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促进生态环境法典从文本法到生活法的有效转化。完善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是人民法院全面准确高效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保障,要从专业化审判组织、案件归口审理机制、案件管辖制度、执法司法协同追责等方面不断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融合贯通、法律责任统筹适用、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办案与治理高效协同,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水平,保障法典全面实施。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价值理念 审判理念 专业化审判机制 法典实施
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
——喻海松
作者简介
喻海松,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法学博士。
摘要
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颁布的背景之下,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提上日程。在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推进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以保障前置生态环境法贯彻实施为主要任务,不仅要形成规制污染环境犯罪、破坏生态犯罪的严密法网,而且还要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刑法保障。而预防为主、生态优先、恢复性司法,则应当作为生态环境犯罪构造更新的主要考量。对此,应当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不动摇。具体而言,宜对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加以重构,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更名为“破坏生态环境罪”,作为第一层次的类罪独立成章,通过系统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绿色低碳发展三类犯罪,实现与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相关专门法律的有序衔接。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犯罪 构造更新 保障法 立法体例 类型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范类型和体系化适用
——叶阳
作者简介
叶阳,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按照规范类型,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规范可以区分为责任成立规范、责任承担规范和责任排除规范。民事责任成立规范体现为归责原则、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规范;责任承担规范主要涉及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修复责任和用人者责任规范;责任排除规范体现为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规范。在此基础上,法典还沿袭并发展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污染防治单行法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相关委托人与受托人特殊连带责任以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备销售者的责任等四类特殊请求权基础规范。
关键词
生态环境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侵权 生态环境损害 归责原则
专题研究:上市公司限售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违规减持的民法属性及责任构成
——徐明
作者简介
徐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券发行注册制法律实施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BFX1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上市公司限售股流通限制源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及股东单方公开承诺,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本质是对自身持股权利的滥用,其民法属性需结合限售义务的不同法源,对应划分为侵权、违约、违反单方允诺义务三种类型。其中,违反法定限制的减持构成侵权,违反约定限制的减持构成违约,违反公开承诺的减持构成单方允诺之债。违规减持民事责任的构建需契合其民法属性,从责任主体、责任形式、损失认定三个核心维度展开,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与特殊责任的分层归属,区分侵权、违约、单方允诺之债对应的差异化责任承担方式,同时界定不可抗力、监管政策突变、司法强制执行等法定免责减责事由及合法约定免责情形。本文梳理了违规减持民法属性的理论争议,系统构建其民事责任体系,细化责任认定与损失核算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中股东违规减持民事追责提供理论支撑,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平衡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利益与投资者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上市公司 限售股 违规减持 属性 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限售股处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黄佩蕾
作者简介
黄佩蕾,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二级法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法制定背景下金融私法的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5BFX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上市公司限售股规范体系涵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合同、公开承诺等多个位阶,法定限售与意定限售的法益保护强度差异显著,须区别认定法律后果。围绕限售股纠纷的三大争议——转让合同效力、司法执行与解禁、违规减持民事责任,本文依限售股类型分别展开分析。合同效力上,法定限售股转让若必然违规应认定无效,远期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借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变相转让的则因通谋虚伪而无效;意定限售不否定合同效力,受让人须继受限售限制。司法执行层面,法律限制转让期内不得强制变价,规章及自律规则层面的可强制执行;意定限售不能对抗执行,买受人承受限售瑕疵,待条件满足后解禁。民事责任上,违规减持构成证券欺诈的适用特殊侵权,否则可依公司法主张滥用股东权利请求赔偿或行使归入权,亦可依民法典追究违约或一般侵权责任,违反公开承诺的责任应依性质具体判断。本文以类型化视角就限售股处置核心争点作体系化探讨,以期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上市公司 限售股 违规减持 司法执行 民事责任
法学论坛
论矫治教育措施的基本属性与适用
——姚建龙
作者简介
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GJ2023C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与矫治教育措施的衔接适用规定,但两种措施的适用关系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与理论模糊之处。对矫治教育措施的理解应当回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条规定本身进行阐释,2020年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更为科学,对保护处分措施的规定也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整体删除了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并创设了矫治教育措施,从行为规范到制裁规范均注意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旨在以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指导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应准确把握矫治教育措施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中的体系价值。矫治教育措施是具有特指性的法律概念,本质是一种基于法律评价的不利益,广义上属于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罚”特征的保护处分。就适用而言,矫治教育措施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处遇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并因功能上的替代性而排斥治安管理处罚等惩罚措施的适用,即使是承认治安管理处罚在特殊例外情形下的适用,其执行也必须以教育化改造为前提,且不得合并适用,此可在解释论层面获得支持。在此基础上,需要及时对矫治教育措施进行体系性完善。
关键词
矫治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严重不良行为 保护处分 竞合适用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计算方式的体系化构建
——梁君瑜
作者简介
梁君瑜,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瑕疵行政协议类型重塑及其裁判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2CFX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尽管相关法规范已对多种情形下的不同起算点及期限长度作出安排,但体系化构建工作仍待推进。这离不开设计起诉期限计算方式的应然考量因素的指引。行政行为方式、是否经过复议程序、原告认知状态这三项应然考量因素已被我国纳入制度考量,但在规范层面仍有模糊地带需要澄清。理论上,对撤销请求应适用起诉期限,对给付请求须区分情况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对确认请求无须适用起诉期限。但受现行法中起诉期限一体适用主义的影响,作为应然考量因素的诉讼请求类型未被认真对待。未来应结合上述四项考量因素,继续深入推进起诉期限计算方式的体系化构建。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 一体适用主义 诉讼请求
网络预约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的民事责任
——陈哲立
作者简介
陈哲立,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资产的公私法协同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5CFX134)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网络预约出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取决于当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并负担购买承运人保险和确保车辆具备营运保险的义务。顺风车平台促成驾驶员与合乘者达成客运合同,并负担确保顺风车非营运属性的义务。网络预约出行聚合平台仅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因此,网约车发生乘客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发生第三人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其他主体受损时则基于特殊规范予以补充。顺风车发生乘客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承运人责任,发生第三人受损的交通事故亦由驾驶员担责。相较于当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监管属性和经营属性在决定责任分配规则时均是次要因素。
关键词
网约车 顺风车 客运合同 承运人责任 聚合平台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
法官说法
受贿罪犯罪形态再研究
——段凰
作者简介
段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尚未实际取得财物便已案发。同时,随着贿赂形式的多样化,行受贿双方约定的隐蔽化,约定后变动情形的复杂化,受贿犯罪形态中的疑难争议问题增多。受贿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财物”两个行为中,“收受财物”是主行为。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但权钱交易协议的达成本身是行受贿双方犯意的外化,权钱交易协议的履行才是受贿犯罪的着手,应当以是否实际履行权钱交易协议行为来区分受贿罪的预备与未遂。受贿罪既遂、未遂的区分应当为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约定代持型受贿犯罪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但在代持人是受贿人的“白手套”等特殊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既遂。预期利益型受贿犯罪以预期利益的实现为犯罪成立的标准,以对预期利益的实际控制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收受银行卡、房屋等贿赂的,通常以占有等行为拟定为既遂,但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事实进行客观认定。
关键词
受贿罪 犯罪形态 着手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财物
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排除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任明艳
作者简介
任明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1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股权代持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能否请求排除名义股东之金钱债权人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理论界长期对此问题存在观点分歧,究其核心,源于对股权归属的界定标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以及实质公平和交易安全两大法益的冲突衡平存在不同的认知和价值判断。对此,应当在厘清股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的基础上,跳出“非此即彼”的绝对思维,坚持系统性思维和利益衡量原则,更加注重权利取得的实质真实性及权利公示的充分性,通过构建“权利基础、权利形成时间、债权人无信赖利益、及时行权”的四元审查规则,实现实际出资人、债权人、公司及其他股东各方利益的精准平衡。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股权代持 实际出资人 商事外观主义 排除强制执行 利益衡量
青衿法苑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适应性认定
——卢煜彤
作者简介卢煜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本文系202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大合同法的现象、思想和方法”(项目批准号:24JHQ015)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确定概念,其具体化认定存在价值冲突难以妥善平衡、考量因素的内涵外延有待明晰、总则分则的规范冲突尚需协调的难题。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适应性,应以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自由意志为首要价值取向,同时避免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失,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居于劣后地位。应结合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本人及家庭经济能力、受教育程度、职业和身份等影响行为人认识力、理解力、判断力的因素,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标的的种类、标的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判定行为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行为是否是其真实、理性的意思表示。缔结婚姻行为相适应性的认定,既要实现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的适用衔接,又要充分尊重身份法律行为的特殊性。
关键词
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 相适应 意思能力 结婚行为能力
来源
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
编辑
李璇

